義工 >義務工作者
不支薪(車馬費.誤餐費.其他費用申請等)
茶水自理.支付款項自理
一切都是..情願做.甘願受.自我奉獻. 如: 佛教界義工(慈濟義工)
而志工就不同了.乃是志願工作者
有車馬費.誤餐費.茶水費.費用申請.
甚至活動剩的獎品.禮品都可分得到
舉凡政府機構.慈善機構...等的志工
現隨著時代進步及社會變遷.志工服務工作
也越來越商業化了........不像義工隨時都在自我奉獻.不求回報
其實,兩者並沒有差別,只是因為時代演進而有不同的稱呼。
我國志願服務源自於早期守望相助之「義莊」及糧食互助之「義倉」等,因此在志願服務發展之初,社會上常以「義工」來稱呼自願從事工作,不支領酬勞的人。
不過,自2001年我國正式訂定「志願服務法」,將「志願服務」定義為「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」並將「志工」定義為「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」。
是故,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,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之名稱由「志工」逐步取代「義工」。
在聯合國宣佈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之際,台灣也同步完成志願服務的立法程序,成為全球第2個制定法律的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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