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工 >義務工作者

不支薪(車馬費.誤餐費.其他費用申請等)

茶水自理.支付款項自理

一切都是..情願做.甘願受.自我奉獻. : 佛教界義工(慈濟義工)

而志工就不同了.乃是志願工作者

有車馬費.誤餐費.茶水費.費用申請.

甚至活動剩的獎品.禮品都可分得到

舉凡政府機構.慈善機構...等的志工

現隨著時代進步及社會變遷.志工服務工作

也越來越商業化了........不像義工隨時都在自我奉獻.不求回報

其實,兩者並沒有差別,只是因為時代演進而有不同的稱呼。
我國志願服務源自於早期守望相助之「義莊」及糧食互助之「義倉」等,因此在志願服務發展之初,社會上常以「義工」來稱呼自願從事工作,不支領酬勞的人。
不過,自2001年我國正式訂定
「志願服務法」,將「志願服務」定義為「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」並將「志工」定義為「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」。

是故,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,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之名稱由「志工」逐步取代「義工」。

在聯合國宣佈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之際,台灣也同步完成志願服務的立法程序,成為全球第2個制定法律的國家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薇珍 的頭像
    薇珍

    Jaing™の成長故事╭★

    薇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